第三屆佛學初階班(1978至1980年)修業報告
學員:陳飛揚
據龍樹觀世間世間集以淺釋三法印
── 緣 起 ──
「四聖諦與緣起法是佛教解脫道的兩大綱領,無論大小乘佛法,都由此而顯示出來。這兩大法門是相關而非各別的。如四諦的苦集二諦,從諸受是苦的事實,溯源探本,找出苦痛的因由,就是緣起法中十二因緣之逆觀法。」(註1)
四聖諦與緣起法是佛教解脫道的兩大綱領,解脫道是佛教最終目標,而緣起法與四聖諦均為佛法的核心。緣起是宇宙人生形成與壞滅的普遍法則。緣起的內在理性甚深難見的。佛陀證悟無上正等正覺亦是由緣起證入的。佛陀以三方面來徹底開顯緣起的真相,這就是三法印──諸行無常,諸法無我,湼槃寂靜。由緣起生滅的無常上顯示剎那生滅的諸行無常;由有情本身的非──非異上開示出眾緣無實的諸法無我;由緣起的不生不滅的空寂上,開示出湼槃寂靜。三法印並非三個個別的描述。經中說:「色無常,無常即苦,苦即非我……」由苦而將二法印串聯起來,也將四諦法與緣起法聯繫起來。
四諦法是苦、集、滅、道四諦。集是生起的意思。要了解諸法的生起與還滅,就先要了解緣起法。緣起的定義是:「此生故彼生,此有故彼有,此無故彼無,此滅故彼滅。」這四句話演衍開來,甚深甚博,包括整個佛教的生命觀與世界觀。一切法的生起與還滅,是離不開因果的關係。緣起的四句定義清楚指出因果關係是錯綜複雜的。這個法做那個法的遠因,這個法推源溯本時又會發覺是那個法的遠果。究竟雞生先還是蛋生先是無謂的戲論。追究之下,才發覺雞與雞蛋的生起(因),並非雞或雞蛋。火似乎是一種,火就是火。若在薪木上生火,火就是黃色的,然而將這個火在醇酒上生起另一個火,為何是藍色而不是黃色呢?
一切法都不能與相關的事相隔離而自我存在,表現出自我的法性。這種本性,佛法稱之為自性,自性有三義,三個意義為:(一)自有,永有;就是本體真實是這樣的。「它」本身是自我存在,不因其他因素而存在,也不因其他因素而改變。(二)獨一的,就是說「它」是完完整整一個個體,或者是分別獨立的一個個個體。討論之對象是一個無窮大的個體,就只有一,一貫,亦即是常住。一個個個體,就是各自獨立,與其他個體關係斷絕。前者是常見,後者則是斷見。(三)常住的,不見前後的演變。否則是斷絕關係的,這是斷見。例如甲可以變成完全無關係的乙。第一定義是自有,亦即是常住的,又因為不受其他因素影響,即是獨立的,斷的。第二定義的無窮大個體就是常的。各自獨立的小個體則是斷的。三個定義可作為一個看,即一而三,三而一。只不過第三定義有動態意義而矣。
這種自性的見解是世間根本的錯誤。緣起法的定義,指出這種自性見是錯誤的。世俗人對於諸法的觀察,常常將法分為絕對相反的兩面;不是有,就是無;不是生,就是滅;不是常,就是斷。對於一切事物都從實有實無處看。為了追求永恆的我,長生的我,做盡種種愚痴的行徑。或者以為有一個靈魂,無論睡眠,生死,依於追隨色身,永遠存在。緣起法指出諸法是無自性的。惟有如此,才會此生故彼生,此有故此有。
為了更深刻地描述甚深的緣起法性,佛法中常用「空」字來形容諸法之無自性。空在這處的意義並非成住壞空的空,並非世俗所見的空無所有。而是無自性的意思。佛說「空諸行」,就是破斥實有自性的諸行(行是泛指有為法),所空的就是空却這個自性。佛說一切法是緣起的,就是無自性的緣起。是和合的幻相,從真實的自性去觀察是沒有絲毫實體的。沒有自有,常住獨立的自性,叫性空。性空不是破壞因果,而是說一切都是假名而有,不是自有永有。
雖然緣起性空的道理表面上非常淺易明白。但由於自性執在世人心中已根深柢固,不是單憑三言兩語就能開悟,必須如實觀察世間的諸行無常、無我,才能將無始以來的妄見消除。由於自性執作祟,部份佛教學者也對空義不徹底了解。一般可見的有為法是念念生滅,剎那變化,這還容易了解這些法的無常。但若觀察到世間(如有情的自體)(註2)本身或一切事物之基礎(基本元素,空間生滅法等)。自性妄執依然不能消除。不是尋求一個第一因去「創造」這個世界(自性見的自有)就是以為某些法是不變的,與其他事相作對比,如空間,時間是客觀存存在,不受其他關係的影響。
部份學者還將空義也解錯了。他們將法不斷分析為不真實,即是空。但最後,還是相信由一個自性的法(如佛性,真如)創造出來。這依經不是徹底的了悟緣起惟有從一切法空無自性的緣起見地上,才能明白三法印的真意,才明白釋迦的本懷,才顯示出真的佛教。
── 諸行無常與諸法無我 ──
佛教說「諸法無我」,並非單指神我,靈魂而言,而是泛指一切法的無自性實體。不過外人對自我的執着比其他更甚。所以現在論無我,就先論人無我。經中說:「色無常,無常即苦,苦即非我,非我所 ……,受想行識,亦復如是。」生滅無常,「我」不能控制,在諸行之中不由自主。希望的事物做不到;不希望的事又降臨,造成種種求不得苦,老病死苦……,對於這種無我的觀察,從諸行無常中觀察到。
現在就直接對色的實自性予以破斥,以顯無我的正理。一般人執着有我,主要在於色身及識(受想行識)。由意識控制思想,色身愛取,而致造作種種行為,似乎是自主自由。所以觀無我,就先觀色受想行識五陰之自性不可得。先研究色法,色法的產生,應有色因去造成。「若當離於色,色因不可得;若離色有因,則是無果因。」(註3)因之所以為因,在於有果。無果就不能算為因了。
承上說,離色因有色,即離因有果,這個果也不能名之為果。因為無因又何來有果。試看以下:色1生色2,色2生色3,色3生色4……
色1→色2→色3→色4→ …… →色n
離色因有色的色是色1,亦即是外人所執的第一因,或者在「我」來說的「神我」,自有的我。若離色有因的因,也是色的話,就是色n,無果不能說為因,無因不能成果。可見第一因,自有的謬誤。
再從色因與所生的色法相似方面觀之。因生果,由於像父與子之關係,由因而變異為果,有人覺得是相似的(常的)。但若觀察世間之森羅萬象,若果必似因,世間就不會如此複雜。你在這裡以刀宰了他,廿年後他又在這裡殺你。歷史一篇一篇地重覆,社會就沒有進步了。若果不似因,因果關係又如何成立。所有果和因就毫無關連,難以推想。由此二方面觀察,真實常住的色法是不可得的。色是如此,受想行識,亦復如是。
外人執着神我,是建立於自作自受的前後一貫性。沒有這貫通前後的神我,自作自受的業感關係就無法建立。外道神我論立論是:有神我才能主宰眼等色根,作苦樂等法,有這苦樂心法可見有神我。誰去做作這些事,就是神我。若然無我,單有眼耳等諸根亦是徒然。所以必有本住(即神我)並且先諸根而有(或與諸根同時有)。
外人對於神我的自性執很明顯,他們執着它是自有,獨有,不因他法而成。現在就以外人的自性見看看他們的矛盾。外人說本住是先眼等根而有。在未有眼等諸根生起之前,我不能表現我的意向行為思想,以何方法知道有本住的存在。若果離開眼耳諸根,還有本住的話,那麼本住和眼等諸根就沒有互相倚賴的關係。既然如此,離開本住亦應該有可以自聽的耳根,可以自見的眼根了。這種謬誤就在於外人執着「我」的自有,獨自存在的(自性見),忽視眾緣和合的無自性緣起意義。須知由有法才知有人,由有人才知有法,離開法就沒有自存的人(我),離開人法也不能自存。
正見人無我之後,出現一個極大疑難:「有人問佛陀,既然說無我,那麼是誰作業,誰承受呢?」對於這個問題,佛陀說:「要在一切法中見緣起。」(註4)現在就以無自性緣起的立場去觀作者作業。
從業力存在方面看,業力的存在而至受報,業力是永恆存在的呢?(常的)還是有時滅的(無常)的呢?若說是常住的,那麼,當報受完之後,業力依然存在,作業應再受困報,循環不息。這樣就失去作業受果的原意了。若果說是無常的,那麼,作者尚未受報,業力可能已消失,因果關係又如何建立呢?
再試想,若業力是有自性的,即是說是自有的。那麼,我自從生到這世間,就已帶着罪業而來,並不須要造作,然後才有罪了。不論我是作罪行還是作善業。都是無差別的。因為我自生以來,有罪就是有罪,有福就是有福。這不但將佛法破壞了,連世間語言法也給破壞了。
再從正面看看業力的真義。「諸業本不生,以無定性故,諸業亦不滅,以其不生故」(註5)業無自性,故不自生。既無自生,當無自滅。若然問,為何說業不自生。答曰:「是煩惱非實,業當何有實。」(註6)「煩惱諸業空,何況於諸身。」(註6)
前面已說明人無我,故此則無有能作業者,「無業無作者,何有業生果,若其無有果,何有受果者。」(註6)由此可知,一切煩惱及業,作者及果報,受者等,都是在如幻如夢的緣起上建立。
其實作業承受的問題,心相續說不失法,已說得很完善。不過以性空立場破其自性見。這裡說作業承受的因果關係,並非本文討論主題,故此不宜細說。但特別要提到一事。「業力是相類相應的,一個人如果作善業多了,舉心動念,便不容易及於惡。相反,就算是善良的人,作惡業多了,舉心動念,便不容易及於善,這說明集種業行做得越多,其積集的力量越大。在佛法說,這便是習氣。」(註7)
因為是無我,日常習氣汚染,由量變而至於質變,將良善的人變成兇惡的人。由兇殘的人,也可以變成良善的人。惟有如此,佛陀才可以教眾生由苦海中解脫;三世因果才得以成立。
佛法說無我,是無因常不變的「我」亦即是神我,真我,本住,本體。無我並不單指有情而言,凡一切法,皆無本體,本住,這是從靜態看。從動態看,一切法皆無常,不能常住不變。由於一切法皆無常,所以就沒有一個永恆不變的法。本住等就不能成立。經中說:「無常即苦,苦即非我,非我所 ……」由此可見諸行無常,與諸法無我是一而二,二而一的。無我是從靜態看本住,實體。無常是從動態看實體無常。由二法印顯示一切法本無自性,而是本性空寂,是名湼槃寂靜。所以三法印可歸納為─ 法印 ─「空諸行」─ 緣起。(註8)
照上面經中說,要更多解法無我之理。最好再從諸行無常處觀察。無常是建立在剎那生滅上的,以下就觀生滅無常以闡明無我與無常之關係。
凡是有為法,都有生住滅三種形態。而生住滅本身也是有為法,就應該也有生住滅三種形態。即是說:生1,住1,滅1三法,由生1生出生2住2滅2;由住1生出生ii,住ii,滅ii;由滅1生起生II,住II,滅II,生2又可以生走生3住3滅3‧‧‧如此下去,就有無窮的矛盾(無窮就沒自性實體可得)。若說有些是有為法,有些則不是有為法,這又是矛盾戲論。為了避免這種戲論,有人作另一套說法。甲生法由乙生法所生,而乙本身則由甲生法所生。即是有一有為法叫「本生」,能生「生生」;生生是另一有為法,也有能生能力,能生「本生」。這是他生的說法。
龍樹:「若謂是生生,能生於本生,生生從本生(即生生←本生),何能生本生?」本生是因,生生是果,果又怎能生自我的因呢?相反說本生生於生生(即生生→本生)就即是生生是因,本生是果。那末果(本生)又怎能生因(生生)呢?
外人反難道:「我建立同時的因果,他們同生同滅,你却把他分作前後講,這自然覺得有上面的矛盾了。」
龍樹在《中論》續破道:「若然生生自生而在同時,又能生本生,他本身尚未有因去生(不同印順法師解說)自己,又何能生本生呢?同樣本生生時(自生時),又能生生生。本生本身尚未有因素去生自己,又何能生生生呢?再說,若生生能無因而自生,兼且又能生他法的話,法法的因果關係便毫無體用了。雞先生還是雞蛋先生的問題就可以用這論去破斥。這問題不能找出一個答案來,因為世人執着有一個第一因之故。這個第一因,就是「我」。這處可作觀法無常,也是觀法無我。明白無第一因,就會明白為何佛陀說:「眾生無始以來,生死本際不可得。」亦可以明白為何十二因緣要如環地無始無終,方足佛法正義。其實「此生故彼生,此有故彼有」就已說明此點。
諸行是無常的了。但「諸行無常」這法印本身該不是無常的啊!
因為諸行無常也是無常的話,在世間法來看就會產生一個常的法來了。究竟「諸行無常」是不是無常的呢?
依龍樹所見,諸行無常的實性也是不可得的。在中觀裡破斥道:「自性之義在於永恆不變的。若諸法有變異的情形發生,就知道法皆無自性。諸行無常這公理普遍規限着這世間,所以要連無自性法也是無常的,這才顯出一切法空無自性的正理。」
外人反難:「諸法假定是無有變異的自性,那變異就不能存在。反而變成說一切法是永恆不變的,所以必須承認有自性。不論是變異的自性,還是永恆不變的自性。」
龍樹反駁道:「若諸法有自性又怎會有變異;若諸法無自性,又怎會發現它有變異。因為它若是毫無特性,可供了解。又如何發覺它由這種特性,變異成另一特性。若法變異之前後,都是同一法(常見),則何來有變異。若變異之前後,是完全不同的法(斷見);既是不同的兩個法,何來有這變異的法呢?再以一事喻之,乳是不同於酪,但沒有乳,就造不成酪。」
「性空者破斥實有者,原則很簡單,就是用他自己的手打他自己的嘴,顯出他的矛盾。」(印順師語)就讓以外人之自性常見去破諸法有自性,再以斷見破諸法無自性。顯示諸行無常的如幻如化。非了法,再非非法。再清楚說:若有不空法(若有法不是無常)則應有空法(則會有法是常的;實無不空法(但諸行是無常的),何得有空法(又怎會有一個常的「諸行無常」呢?)
要知道佛說一切法空無自性,是為了教人離開自性見之故,如果再執有一實自性的「空法」,那末諸佛都沒法教化了。
要注意的是性空者破斥一切法不成立,是用反證法(Prove by contradiction),反證原有的立論依據(全部均是自性見)站不住脚。但並非說眼前的事物(論證的諸法)是不存在的。要否定的不是外界事物,而是本身的自性見!
更重要的是:「要理解一切法空,才能正確的理解佛法的一切。」「以有空義故,一切法得成」只要承認一切法空無自性,一切法都可以成立。換句話說:這個無自性的空義,就顯示在眼前的這些色法裡面,不過這些色法依然有其假自性一切法幻然而有,幻是求諸實體而不可得。(空即是色)
── 湼 槃 寂 靜 ──
一切法得以成立,而若執着任何一法,皆無實性可作應持,依然如夢幻泡影,故云色即是空。
明瞭一切法的無常無我,便不箸於任何一相,如如不動,便是悟入一切法的本性空寂,是名湼槃寂靜。不取於相,即取滅,取滅則有滅,有滅則生滅,生滅則老死憂悲苦惱皆滅。由此而解脫。不過不可再執着有一解脫可得。
有人更以為於世間以外,別有湼槃可證,不知湼槃是藉世間緣起而顯示的。若然說世間與湼槃是兩個世界,毫無關係,就是斷見。(註8)這是破壞緣起法的。任何(由世間)為因的果都不能完全和因斷絕關係。若說湼槃即世間也有謬誤,就是常見。世間就是湼槃又何用湼槃。
「我」雖然不是實有,但「我」可以作領導,將我改變。可以將世間改變,因為我和世間等都是無自性的。惟其如此,才可以將地獄化為淨土,由世間而成湼槃。
附註
註1、《講義修行與證果》<88>
註2、印順法師《中觀論頌講記》觀六情品。
註3、同上觀五陰品。
註4、羅睺羅《佛陀的啟示》無我論。
註5、《中觀》論觀業品。
註6、同上。
註7、《講義修行與證果》四諦法。
註8、《中觀》〈觀湼槃品〉:「湼槃不名有,有則老死相」;〈縛解品〉云:「不離於生死,而別有湼槃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