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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緣起說到三法印 (修正版)
作者:黃家樹
發布時間:2011/11/13
筆者附識 —— 本文原為明珠佛學社佛學班講稿之其中一篇。因「緣起」為佛法要義所在,初學尤應於此多所措意,故特抽出發表。又大乘顯教可分為中觀、唯識、真常等三大系,本篇則站在中觀立場,闡明緣起法之義理。原稿頗長,今略作刪改,以省篇幅。
   
 
甲一、緣起為佛法中心
 
佛法有一特別說理,不共於世間學問,就是「緣起」。「緣起」即由因緣形成的意思。所謂「因緣」,約當世間所說的條件。佛法認為一切事物都由因緣所成的,亦即為條件的所在。條件是複雜的,變動的,故宇宙人生存在的現象也是紛繁而變幻不定的。人生所以充滿苦惱,就由於我們受到現象所迷惑,而起種種顛倒執著,莫能從中超拔解脫。佛陀卻能從紛繁複雜的現象中,覺悟到一周遍而必然的法則,由是「得智慧光、斷於習障,成一切種智」(《過去現在因果經》卷三語)。這個法則就是緣起法。
 
緣起法非佛陀創造,因為無論佛出世或未出世,只要有生命,有世界,便有此法則。佛陀只不過以正智慧,經過深微的觀察,覺悟其理,從而得到大解脫,並為有情開演而已。此如《雜阿含經》第 299 經說:
 
緣起法者,非我所作,亦非餘人作。然彼如來出世或未出世,法界常住。彼如來自覺此法,成等正覺,為諸眾生,分別演說,開發顯示。」
 
佛陀因覺悟緣起法而得大解脫,可知此法之重要,而事實上,此法亦確為佛教教義的中心。無論大乘小乘,說空說有,全都圍繞這中心來各自解釋、發揮。但緣起法的內在理性是甚難明的(註一),佛陀為了有情能較容易把握這甚深的緣起理性,乃從三方面來加以開顯。此即諸行無常、諸法無我、涅槃寂靜等三法印(註二)。三法印可說是緣起的三個綱目。了解緣起,固然即了解三法印;了解三法印,亦必了解緣起。所以,如對緣起甚深之義未能直接悟解,可藉三法印之開顯以悟入。這樣,說緣起便同時要說到三法印了。
 
甲二、緣起的內在理性
乙一、緣起故無自性
 
在阿含經中,有四句話是常常提及的,就是:「此有故彼有,此生故彼生(生或作起);此無故彼無,此滅故彼滅」,這便是緣起的定義。依佛法看,世間的一切法,都由因緣和合而成,亦由因緣的逆離而壞。換句話說,一切法的成與壞,都離不開因果的關係。有此因便有彼果。相反,沒有此因即決不能生彼果。所以,一切法皆相待而有,亦相待而無。既是相待,自然便沒有自生性、獨存性、固定性。以佛法的語言說,即沒有自性。所謂自性,有兩種意義。一指諸法的各各自體。不同的體有不同的結構、作用。如筆的結構有異於燈的結構;而筆以書寫為性,燈則以照明為性。筆與燈各有各的自體,彼此不容相混。唯識家解一切法的「法」為:「軌生物解,任持自性」,其所說的自性即屬此義。二指諸法的共同本性,最後元素,亦即哲學上所說的本體。此自性是自有的、根本的、實在的、絕待的、一常的、形而上的,為諸法生起的依據。故又可稱為實自性。佛法說一切法無自性,所無的是這第二義的實自性。至於上述第一義的自性,佛法認為還是有的。不過,這種有是變幻的。變是說變動不居,不能永恆存在;幻是說有終歸於無,其性質假而不實。譬如一所房子,有一定的結構大小,可以住人,居者可藉以擋風禦雨。這都是它特有的體性。當它仍然矗立的時候,我們不能說它不存在。但房子不是自有的,也不是無因而有的。它要靠磚塊、鋼筋、混凝土等材料建成。在建成的時候,大家都說房子很新很堅固,實則鋼筋、混凝土等材料已在變異之中(剋實地說,鋼筋等材料於未用來作此一房子之材料前,已在變異 —— 才構成便即在變異。一切法是沒有一刻不在變動的)。不過,其變為漸變,常人不易察覺吧了。等到有一天變至失去支撐力,房子忽然倒塌下來,大家才懂得說,房子毀壞了,其實,房子建成由鋼筋等因緣,倒毀也由鋼筋等因緣(當然,建成還須靠人力,倒毀亦同時由於風雨之力,但這裡不必涉及此等處)房子不過是安立而有的一個假名而已,它何嘗實有「有」,實有「無」?它的有,是相待的有(因緣和合始有,是謂相待有);它的無,也是相待的無(因緣違逆,是謂相待無)。無論有與無,都是不實在的。根本上,房子在建成的時候,就已具有毀滅的必然性,固不必等到見其倒塌下來,才說它毀滅。房子如是,鋼筋等材料如是,推而廣之,內而身心,外而器界,也莫不如是。一切法能生能滅,能有能無,不僅由於因緣的順遂與違逆,而且更由於內在的可生可滅,可有可無。換言之,由於內在的無實自性。反之,如果一切法的內在已具有實自性,那麼,此是此,彼是彼,彼此各為一一實體,彼此便各各獨立,互不相干,既不得和合,也不能互為影響。如是則無因果,亦無因緣違順之可說,世間的一切法便無從建立。這當然是不符合事實。所以,佛法說一切法無自性,無自性故,才能依緣而起,而緣起亦必緣滅-凡依他而生而有的,必依他而無而滅。「此生故彼生,此滅故彼滅」,一切法便是如此相依相生的流轉,又如此相違相滅的還滅。
 
乙二、一切法相依相待而又各住各位
 
更深一層說,緣生的一切法,在相依相待的關係中,其動靜生滅,是有自他兩面的。從「他」的一面看,法與法之間相動相靜。沒有他法為因緣,自己不會動起來。就是靜,也是有他法的力用,才可以靜下來。樹欲靜,如風不息,樹還是不能靜的;杯子要安立起來,也須有桌子或甚麼東西加以承墊才可以。從「自」的一面看,法法又是各動各靜,不相混亂的。如三束蘆葦草交叉立於空地上,從「他」的方面看,三束蘆草之能並立,是靠彼此互相支持,互出力量。如去其一,餘二亦不能立。但從「自」的方面看,那束還是那束,這束還是這束。每一束蘆草都仍各住各位,各持自己的體性(上述第一義的自性),彼此不相妨犯(註三)。動靜如此,生滅也如此。從「自」言,法法的生滅是自體的生滅。從「他」言,離開了他法因緣,自己又不能生,不能滅,故是緣他的生滅。由此深一層的道理,可知緣生的一切法,除相依相待外,又是各住各位的。這即是說,一切法於相待之中,又是各有其獨特的體性(上述第一義的自性)。由於這樣,諸法才可既可互為因果,又不至於互相妨亂;才能動靜無礙,生滅無礙,大用宛然,而又實動實靜,實生實滅不可得。這就是的緣起的真相。
 
乙三、緣起緣滅故空
 
真相,用佛法的語言說,即實相(實者,如其實也,非實有之意。諸法如何,便見如何,便說如何,故名實)。對於緣起的真相,佛法除以「無自性」之義來開顯外,還另用一意義深刻的術語來描述,那就是「空」。所以,除了說「眾緣所生法,是即無自性」(《十二門論》觀因緣門)外,同時又說「眾因緣生法,我說即是空」(《中論》觀四諦品)。這一空義是最易引起誤解的,不獨世間人誤解,即佛教中部份學者,亦往往未能徹底了解。「空」的世間通義為「無所有」,具斷滅、虛無、消極等意。世間人習以「無所有」之義解「空」,所以,見到佛教講四大皆空,五蘊皆空,便以為佛教甚麼也否定,甚麼也廢棄,厭世消極,有破壞而無建設。殊不知,佛法說空,並非現眼看到山川人物,卻硬說不是山川人物,而是幻影幻覺。若然,則壞一切因果,壞一切法,為頑空、斷滅空了。這是極錯誤的。佛法說空,是從一切法的本質去下判斷,指出一切法為眾緣所生,是以無實自性,無實自性,故說為空,空是從一切事物之無自性處安立的。由於一切法無自性空,所以才具有可生可滅,可有可無的可能性;法法才能生起、變化、壞滅。此即佛法說「以有空義故,一切法得成;若無空義者,一切則不成」的意義(《中論》觀四諦品)。所以,無自性的諸法如果要強說他的性質,那只可說以無自性為性,或以空為性。這裡要注意,所謂空性,不過是對諸法緣起實相的描述,絕不是於諸法之外,別為一實在的空體,可由此而生諸法,如於空地上建出房屋一樣(「絕不是」至「一樣」,文義一句直下)。否則,才去實自性,便又執一實空性。須知「大聖說空法,為離諸見故;若復見有空,諸佛所不化」(《中論》觀行品)。如果除去了實自性的妄執,又去執著空性為實,那就連諸佛也教化不來了。
 
造成世俗及佛教部份學者對空性思想的不易悟解,皆由於有情無始以來的堅重習氣 —— 自性執。我們在日常生活的見聞覺知下,總感到無論現象怎樣變化不定,它的背後仍然必有一定不變的實體在。這實體的存在是根本如此的。應該先有它然後萬事萬物才能生現。因直覺上有此根本實體,所有思維、想像與論見便無不錯誤。世俗人本此自性執,便以為一切是實在的,佛教說空,除了破壞實在,斷滅一切外,尚豈能有其他意義!至於部份佛教學者,由於自性執的作祟,雖也講因緣生,但講到最後,便要歸結於自性。如說五蘊無我,但五蘊之法非沒有,說明心見性,說佛性人人本自具足等等,皆同出於自性見執。在他們看來,諸法的自性早就存在,由因緣和合所引起的一切造作,只不過是自性的用而已。自性是體,由體起用,便生一切法。這一切法是變化的,空的,但能生這一切法的自性則本來具足,如如不動,故是妙有不空。所以,他們說的緣起,是自性的緣起,而非無自性的緣起,依佛法的本義來判斷,說緣起,同時又說有自性,是不如理的。因為有自性即不能緣起,緣起就必無自性。諸法既由因緣和合而生,便須依眾緣而存在、變化、散滅。換言之,即具所作性。但自性有則為自生的,自有的,不必待眾緣造作而成的,顯然沒有所作性。緣起是所作的,待他的;自性有是非所作的,絕待的。所以,自性與緣起,是徹底相反,不能並存的。如果說,最後元素是自性有,其他一切法是因緣生,則不但自教相違,而且也不能解釋自性與眾緣的關係。既云自性,當是一絕待的整體,那麼,眾緣之生起,是附存於此一體之內,還是存在於此一體之外?如果是存在於內,則此自性內尚有眾緣,即尚可分成眾多份子,那又怎能說是一整體?如果是存於外,則自性是自性,眾緣是眾緣,兩者便無關係。同時,眾緣既在外,此自性亦必為其小無內,如是便一法一自性,法法即各各獨立,互不相干,無因緣生之可能,其過失如上文「乙一」段內所說。故不能說最後元素自性有,其他一切法因緣生。
 
「緣起緣滅故無自性,無自性故空」的道理本來是平實易明的,只因有情堅執自性實有,才難以悟入而已。這裡不妨再將佛法說性空的本義歸納為幾點來說明,以助學者了解。
 
一、諸法因緣生,而因緣亦復為因緣所生。故諸法存在於重重無盡的因緣網中,無一法能自生自成,獨立而常在,不但佛說如此,我們親驗之於一切事物,亦正是如此。
 
二、一切法既為眾因緣所成,當然不能說有實自性。任何一法之生起,皆須憑仗眾多其他法的力量,而此一法非即為所憑仗的其他法,但亦不能離開所憑仗的其他法而生現。「不離」,顯示法法不能自生、獨存;「不即」,則顯示法法又各持暫存體性。從其不能自生、獨存以言,法法非實有,其自性空;但從其各持暫存的體性來說,法法又非如龜毛兔角之虛無,其和合之假體宛然而有。
 
三、佛法說性空的空,本義為:和合性,可變動的,不實在的。說一切法皆空,即說從本質去看,一切法具和合性,變動而不實在。正由於本質如此,一切法才能可有可無,緣生緣滅。此即「以有空義故,一切法得成」的意義所在。所以,「空」是對一切法本質的如實描述,也可以說,「空」是一切法的實相(實相義見上文)。「空」非離開一切法而說;一切法的當體就是空。如果把空別立於一切法之外來說,便又成為另一種自性執,以為實有一空性,由此空性生萬法。
 
四、由二、三點,可見佛法說空性,只否定本體一類的自性存在,而非否定所有法,斷滅所有法。相反,由實自性的否定,一切法才能緣起無礙,世界才得以建立。所以,性空與緣起是一理之兩種說法,二者是不礙而互相契入的。由緣起故,一切法無自性空,而生滅幻相宛然而有,此所謂「空即是色」,這是即空而有。由性空故,一切法緣生緣滅,而求其實體了不可得,此所謂「色即是空」,這是即有而空。即空而有,有便非自性有,故不落於「有邊」;即有而空,空便非斷滅空,故不落於「無邊」。不落於有無二邊,即契入實相,或云契入中道(中道言義理之恰如實際)。此如《中論》所說:「眾因緣生法,我說即是空,亦為是假名,亦是中道義」(觀四諦品)。
 
甲三、三法印
乙一、諸行無常
 
上述已說緣起法的內在理性。根據此內在理性,佛法開示了三個綱目來總明一切法的真相,此即諸行無常、諸法無我、涅槃寂靜等三法印。
 
諸行無常,諸行泛指一切事物的生滅相。一切事物由眾因緣而有,所以,從動態看,其生也隨緣變化而生,其滅也隨緣變化而滅。無論生與滅,皆具變異性,故說諸行是無常的。但要注意,「無常」只是說常性不可得,而迥非絕滅。須知道緣起法是因果相續,前後不斷,如環之無始無終。佛說無常,只是對治眾生之執有實自性的常體。對治了,自性執之常見去除了,「無常」也就不必再安立。所以說「觀無常是對治悉檀法(註四),非第一義」(《大智度論》卷一),如果誤解了佛意,以為無常即一切斷滅,則其弊端比執常更甚。
 
乙二、諸法無我
 
上面從動態看,見諸行之無常。若從靜態看,則一一法的自體皆由多法和合而成,不一亦不固實,所謂自體,不過是假名安立而已。實則何嘗有「自」體?故說諸法無我。「我」是一、常的實體,無我,即否定有此實體法。這裡要注意,佛法說無我,是無固常不變的我,無外道所說的其小無內或其大無外的靈魂,真我,大我或神我。至於互相依存,剎那變化的緣起的假我之體還是有的。假使連和合而有作用的假我也說為無,那就陷於虛無主義,過失與說無常為斷滅的一樣大。所謂「寧起有見如須彌山,莫執無見如芥子許」,常見,有見雖誤,但其誤尚有作用;斷見,無見則於破壞一切法之餘,作用全無,弊病極大(以上說寧起有見,是相對於無見而言。單獨來看,執著實自性的有見還是要壞因果法,不能建立一切的)。對於此最易引起誤解的問題,佛陀的處理是極謹慎的。根據《雜阿含經》(第 961 經)的記載,有一次,一個相信真我的婆嗟種出家人來問佛陀:「『我』是否實有呢?」請問再三,佛陀也默然不答。這人不得要領,只好離去。時阿難侍伴在側,有點不明白,便問佛陀,何以先前不回答婆嗟種的問題。佛陀解釋說:「如果我答『有我』,就會加深他的邪見,以為實有我是沒錯的;如果我答『無我』,則又増添他的迷惑,以為先前尚有一實我可憑持,現在瞿曇說『無我』才對,便不可再有我。這樣豈不是一切都歸於虛無斷滅?其實,他若以為先有實我,如今斷滅,則前一想法是常見,後一想法是斷見,兩種都是邊執的邪見。如來說『是事有故是事有,是事起故是事生』的緣起法,是不著於二邊而善處中道,正見一切法的實相的。」(註五)由這一番對答,應可知無我的真義為何了。
 
要體會無我之理,最好的方法,是由知苦而觀無常。苦有多種,如生老病死、求不得、愛別離、怨憎會、五蘊熾盛等等,無論哪一種苦,佛法認為皆由緣生無常所造成。諸法眾因緣所生,因緣生故無常性,無常性故有生必死,有得必失;親愛的不能長聚,憎怨的卻不能令他永逝,而此五蘊身之欲壑終無滿填之日。一切都在不停變化之中,那還有什麼真安實樂可說?所以,對苦的看法,佛法要比世間人透徹得多。世間人但以憂悲愁惱等為苦,佛法則從問題的根本去看,說無常故苦。
 
由觀苦已,便知有情依因緣存在,對自身及其關係到的一切,不能作主,不得自在。「我」包含主宰、自在之意。有情既不得自主自在,又怎能說實有我呢?對此問題,佛陀曾與一尼犍子外道作過論辯。該外道執五蘊為實我,認為佛說無我是邪見。佛以一國之王喻「我」。國王於自己國土內,對有功者可赐予眾馬車乘,或城邑財寶;對有罪者殺縛鞭擯,或斬手斷足。無論賞功或罰罪,都能自由作主。如果五蘊即是我,五蘊亦當能自主自在。但五蘊是否真能隨意自在,要這樣便這樣,要那樣便那樣呢?外道對佛此一質問,終無詞以答(註六)。這一次論義,適足顯示,無我之理,乃從反省「有情不得自主自在」而體會的。不得自在即苦;苦由於無常。無常、苦、無我三事是緊緊關連在一起的。所以,經上處處說:「色無常。無常即苦。苦即非我,非我所。受想行識,亦復如是」(註七)。
 
乙三、涅槃寂靜
 
以上無常無我兩法印乃就緣起的事相說。緣起的事相從靜態言,是無實我體,從動態言,則生滅不住(不住即無常)。正觀此動靜兩態,即可悟入一切法的無自性。無自性則生而不起有見,滅而不起無見:生非實生,滅非實滅,不過是假名的生滅。從實際說,是不生不滅。所以,生滅的本性即是不生不滅;不生不滅與生滅其實是一(註八)。這樣,從一切法的生滅而無常,和合而無我,即可不著相而悟入一切法的本性空寂,是名涅槃寂靜(「寂靜」一作「寂滅」)。如《大智度論》卷 22 所說:「有為法無常,念念生滅故,皆屬因緣,無有自在。無有自在故無我。無常無我無相故心不著。無相不著故,即是寂滅涅槃」。
 
如上所說,涅槃是悟入一切法的本性空寂,亦即徹見一切法實相,又或說証入不二法門。這原是聖者親証的不可思議境界(註九),非任何語言文字所能比說,因為語言文字只能表達人類所經驗到的事與理,而涅槃是超乎經驗的。正如夏蟲不可與語冰,凡夫亦無從計度聖者証悟的境界。所以,佛法形容此不可思議境界,每說:「言語道斷,心行處滅」。《維摩詰所說經》「入不二法門」品中,維摩詰問諸菩薩,「如何是入不二法門?」其中三十一位菩薩分別以我我所、生滅、受不受、垢淨……等相對的法之不取不著為入不二法門。既各各說已,諸菩薩問文殊師利的意見。文殊菩薩對言:「如我意者,於一切法無言,無說,無示,無識。離諸問答,是為入不二法門。」文殊答過了後,又反過來問維摩詰。維摩詰卻「默然無言」。文殊即讚嘆說:「善哉,善哉!乃至無有文字語言,是真入不二法門。」這一段對答,顯示智者證悟,有三個層次。三十一位菩薩以言說詮示,於諸法空寂中,實無對立之法可得。此誠為見道之言。但從「二」(法)之否定以入於「不二」,則一方面是「二」,一方面是「不二」,愚者執之,又會落於相對的二法。文殊菩薩以言遣言,不落知見,比諸菩薩便高進了一層。但遣言之言還是言,仍是隔了一層,非「不二」之當境。維摩詰菩薩默然不語,始如實開示了不二法門是什麼一回事 —— 那是只可證,不可說的。正由於不可說,故說便不中,不說便中(所謂說似一物即不中)。
 
所以,一落言詮,無論說得如何善巧,都非涅槃之實際。就像以指指月,由指固可見月,但指是指,終不是月。如果要勉強用文字形容涅槃為如何如何,那麼,用反面的說法要比用正面的說法較不易引起誤解。如大小乘佛法都有用「常」來形容涅槃的。這「常」本來是聖者現證空性之超越時間性而安立的。此與凡夫由執著時間觀念而產生的常見是截然兩事。但淺智者不辨此,便會以其固有的時間觀念及相對觀念,置世間在無常邊,涅槃在常邊,將二者分成兩截,以為於世間之外,別有涅槃可證。不知道涅槃是藉世間緣起法則而顯示的,涅槃即世間的實際,離卻世間,尚何有涅槃可說(註十)?由這一個例子,可見用正面的說法,容易造成意念上的執著,引致對涅槃的誤解。
 
至於用反面文字形容涅槃,說法甚多,現但舉幾種為例。涅槃是貪愛的斷除。有情造業感果,受生死苦,皆由貪愛。貪愛斷除,便於一切無繫無著,離欲寂滅。
 
涅槃是生死的解脫。有情為愛取繫縛,造業感果。於生死海中,輪迴不息。若證涅槃,則斷除愛取,滅生死因,不更受後有。涅槃是苦的止息。如上所說,有情感苦,皆由貪愛。貪愛斷除,苦亦隨而止息。
 
涅槃不是「有」。凡是有,必是緣起的存在,必有生有滅。如果涅槃是有,便必要從有而無,換言之,便有老死相。有老死相就有生死輪迴。涅槃怎會是如此?再說,如果涅槃是有,涅槃便有所執,有所受。但涅槃是無受的,是不著一法的。因此,斷不能說有(註十一)。
 
涅槃也不是「無」。「無」是依有而成立的。涅槃尚非「有」,何況是「無」!「有」由於因緣和合而有,「無」由因緣離散而無。兩者都是生滅相,都有所執受,而涅槃卻是不生不滅,無所執受,無所繫著的(註十二)。
 
由以上所舉反面說法,可知涅槃是去除一切執著,不能說無,也不能說有。不過,由於自性執的作祟,學者往往會把涅槃看成是因緣消散的永無(此屬虛無論,即斷見),或實有的永恆存在(此屬永恆論,即常見)。這便牽涉到涅槃之後,將會如何的問題,也就是如來滅後,還繼續存在或不存在的問題。對於這一問題,佛陀是不加記別的(無記),因為這種問題不必回答,而事實上亦無從回答。有或無,存在與不存在乃依世間的因緣生滅現象,亦即世間經驗而說,涅槃是超越世間經驗的,故涅槃後即無此可說。再者,問者於提出「如來滅後存在不存在」的問題之時,心中實已假定如來之覺悟,是有一真我或實在的靈魂從生死輪迴中解脫出來,那始終是一種由自性執所引起的邪見,而根本上並沒有真我或靈魂這一回事。如果佛陀加以回答,那就會越說越夾纏不清,或引據失義,犯上與問者相同的錯誤。正如有人問龜毛兔角是硬是軟,龜毛兔角只是一個名詞,實際上並無其物。說它是硬是軟皆毫無意義,那又何必置答?如果回答,答者豈非與問者一樣荒誕?《中阿含經》裡有一篇著名的《箭喻經》(第 221 經)記載說,有一次尊者鬘童子向佛陀提出世界為永恆為不永恆、有限或無限、身命是一是異、如來滅後存在或不存在的等問題,佛陀即加以訶責,並對弟子說:如果有愚痴人說,除非世尊為我解釋世界為永恆為不永恆等問題,否則我不會在世尊座下修習梵行,那麼,在還沒有把這些問題給他清楚解釋之前,他早就死掉了。這就正如有人身中毒箭,受極重苦,親人為其求醫,那人卻說:不要拔箭,我再要知道此箭是用甚麼羽毛造的,箭鏃又是用甚麼材料製成的:那人在未得到答案之前,就已死去了。我一向不說世界永恆不永恆等問題,是因為此等問題「非義相應、非法相應、非梵行本,不趣智,不趣覺,不趣涅槃」(引號內為原來經文,下同)。我要說的是「苦、苦集、苦滅、苦滅道跡」,因為這些道理才與「義相應、法相應、是梵行本,趣智,趣覺,趣於涅槃」。最後,佛陀指出,他說法是基於一個原則:「不可說者則不說,可說者則說」,並告誡弟子「當如是持,當如是學」。此一經文,足以顯示,佛陀對種種與人生解脫無關的形而上學問題毫無興趣,更不願意弟子將精神花於其上。因此,「涅槃之後將如何」一問題,不應問也不應答。問是枉然,答也枉然。說到底,涅槃是要由智者親證的。一切擬想計度,無非愚痴人的戲論。我們唯有以勇猛心,依佛法修行,希望有一天能以正觀的直覺,廓然的內證到它。
 
 
 
 
備註:
 
(一)《雜阿含》第293經云:「(世尊)為彼比丘說賢聖出世空相應緣起隨順法:如是說法,而彼比丘,猶有疑惑猶豫… …所以者何?此甚深處,所謂緣起,倍復甚深難見。」於此可見,緣起深義,確是不易說明,更不易悟解的。
 
(二)印是印信。諸行無常等三種理性為佛法根本要義,故以之作為衡量一切教法的標準。如用印信來印證一樣。凡與此三法印契合的,即為佛法,反之即非佛法。
 
(三)此喻出自《雜阿含經》第288經。經云:「譬如三蘆立於空地,展轉相依,而得豎立」。經文原是摩訶拘絺羅答舍利弗之間,以解釋識緣名色,名色識緣之理者。
 
(四)對治悉檀為四悉檀之一,悉檀義為成就。佛為使眾生成就佛道,乃用四悉檀法。對治悉檀即對治眾生諸病而當機說的法。
 
(五)雜阿含經961經原文云:「時有婆蹉種出家來詣佛所:白佛言:云何瞿曇,為有我耶?爾時世尊默然不答。如是再三。爾時世尊亦再三不答。爾時婆蹉種出家作是念,我已三問沙門瞿曇,而不見答,但當還去。時尊者阿難住於佛後… …白佛言,世尊,彼婆蹉種出家三問,世尊何故不答?豈不增彼婆蹉種出家惡邪見,言沙門不能答其所問?佛告阿難:我若答言有我,則增彼先來邪見;若答言無我,彼先痴惑,豈不更增痴惑。言先有我,從今斷滅。若先來有我,則是常見,於今斷滅,則是斷見。如來離於二邊,處中說法。所謂是事有故是事有,是事起故是事生… …」
 
(六)事見《雜阿含經》110經。茲引錄經文之其中一段如下:「佛告火種居士(按:即該尼犍子外道):我今問汝,隨意答我。譬如國王,於自國土,有罪過者,若殺若縛;若擯若鞭,斷絕手足,若有功者,賜其象馬車乘,城邑財寶。悉能爾不?答言:能爾,瞿曇。佛告火種居士:凡是主者,悉得自在?答言:如是,瞿曇。佛告火種居士:汝言色是我,受想行識即是我,得隨意自在,令彼如是,不令如是耶?」時薩遮尼犍子(按:同一人)默然而住。」
 
(七)見《雜阿含經》9、10、12、32、33、34……等經。
 
(八)此意據《大智度論》卷22。論云:「觀無常即是觀空因緣;空即是無生無滅;無生無滅及生滅其實是一,說有廣略。」
 
(九)說不可思議境界乃對凡夫而言。在聖者說,則涅槃應非一種境界,因為有境界便有所著,而涅槃是畢竟空寂,不著一法的。
 
(十)此如《中論》觀涅槃品所說:「涅槃與世間,無有少分別;世間與涅槃,亦無少分別。涅槃之實際,及與世間際,如是二際者,無毫釐差別」。(實際是究竟、真實的意思。)
 
(十一)此如《中論》觀涅槃品所說:「涅槃不名有,有則老死相;終無有有法,離於老死相」。「若涅槃是有,云何名無受?無有不從受,而名為法者。」
 
(十二)此如《中論》觀涅槃品所說:「有尚非涅槃,何況於無耶?涅槃無有有,何處當有無?」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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